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党建动态     |      2018-12-29 10:28
 
 
                                               文件
 
 
 
呼技党办字[2018]47号                   签发:王文科
 
关于印发《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部门:
按照《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党委关于四届市委第三轮巡察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安排,学院党委修订了《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此通知
                     
 
 
 
 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主题词:干部选拔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中共呼伦贝尔技师学院委员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才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注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激励成才,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水平干部队伍,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干部人才支撑。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注重中层干部的年龄、专业、知识、能力、性格等方面因素,形成梯次结构。
注重培养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党委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坚持原则
一、党管干部、从严管理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
一、中层干部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胜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教育规律和相关政策法规。能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结合岗位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狠抓落实。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团结合作。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敢于担当,克难攻坚,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工作实绩突出。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够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基础好。
5、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骨干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6、从事党务工作的中层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二、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新提任中层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新提任中层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业务部门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四章 动 议
一、换届或机构改革调整时由党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党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形成后,召开党委扩大会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酝酿会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校党委成员、纪委负责人、党办主任,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四、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中层干部可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动议意见,然后进入上述工作程序。
第五章 选 拔
一、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需要,中层干部选拔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
二、组织选拔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开展。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一)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中推荐人选意见不集中时,经院党委研究可进行二次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岗位要求、干部结构需要等,研究确定二次推荐名单。二次会议推荐人选的数量应当多于拟选拔人数。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一般为全体科级以上干部和相关教职工。
(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相关党支部书记、相关科室负责人、工会主席、专业(教研)组长、部分党员和职代会代表。
四、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需符合本办法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组织开展民主测评;
4、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考察人选。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要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综合考察干部能力素质和现实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六章 考 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将民主推荐、测试测评与干部一贯的德才表现、能力实绩和群众公认度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唯分唯票现象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考察对象由院党委研究确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品质、作风品行和廉洁自律情况,深入了解业务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
四、考察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2人以上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通过数字办公平台发布考察公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4、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
5、考察组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院党委汇报。
五、加强对考察对象廉政和履职情况的把关。党委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人员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对考察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者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楚的,视情况予以暂缓使用或不予提拔使用。
六、考察工作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七、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七章 讨论决定
一、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院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三、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人选,党委会应暂缓表决;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照“汇报人选、讨论审议、集中票决、现场计票、现场公布得票情况、现场宣布票决结果”的程序进行。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可电话征询其意见,仅作为参考,不计入投票。
4、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一、任用中层干部,原则采用聘任制,特殊岗位可采用选任制、委任制。
二、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新提任中层干部任职前,由院党委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新提任中层干部任职前,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进行廉政谈话。
五、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主管局批复之日算起。
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中层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享受试任现职待遇。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间一般不作岗位调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经院党委研究确定,可提前终止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九章 交流、回避
一、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中层干部的任期为5年。与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同步。任期中调整选拔的干部,随班子一并任期到届。
二、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换届、干部任期、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人、财、物等特殊岗位的中层正职原则上任满一届(5年),应进行交流。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10年),一般应进行交流。对于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暂缓交流。
三、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中层职务的部门从事涉财涉物工作。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退 出
一、中层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及时不得力的;
2、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3、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作风存在突出问题,工作消极懈怠,与同事长期闹不团结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6、违反上级有关规定,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情形的。
二、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1、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2、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3、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三、中层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四、中层干部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岗位职务;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院党委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办公室和纪检负责人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应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纪检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2、党员、干部、群众如发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违纪行为,可以向校党委负责人或纪检负责人举报、投诉,校党委和纪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